新地稅流轉字[2001]24號
頒布時間:2002-02-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快高等學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號)的精神,推進高校后勤的社會化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對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過程中有關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以下簡稱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二、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
三、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四、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五、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七、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八、高校后勤實體及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其他經濟實體,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的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九、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2月28日財稅字〔2000〕25號通知,新地稅流轉字〔2001〕24號通知轉發)
補充規定一:
各高校后勤部門須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書面提出減免稅申請,經地、州、市級稅務部門審批后方能享受減免稅照顧。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1年8月17日新地稅流轉字〔2001〕24號通知)
補充規定二:
一、對高校后勤實體及社會性投資者經營學生公寓,獲得租金所涉及的營業稅,按照財稅字〔2000〕25號文件通知的政策執行。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或將學生公寓挪作他用的,應按現行規定繳納相關稅款,已享受免稅優惠免征的稅款應予以補繳。
二、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執行。此前未征稅款不再補繳,已征稅款不再退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147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