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市國稅進[2007]248號
頒布時間:2007-12-27 11:28:03.000 發文單位: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各出口企業:正保會計網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經研究,現將申報出口退稅期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后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二、外貿企業確有特殊原因在第一條規定期限內無法申報出口退稅的,按現行有關規定(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備案,并在核準的延期申報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不能順延到下一個增值稅申報期申報)。外貿企業申請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執行。
三、外貿企業每月的7-10日(節假日順延一天),生產企業每月的8-12日(節假日順延一天)在辦稅大廳進出口窗口進行退稅單證申報。因節假日(三天及三天以上節假日)調整增值稅申報期以紹興市局公告的申報期限為準,出口企業應在13日至增值稅申報期限截止日將所有到期單證上報至進出口處值班人員(四樓)。平時延期申報、信息不齊備案可到進出口處值班人員(四樓)辦理。
四、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每月只能申報一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備案的除外)。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