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進[2006]28號
頒布時間:2006-06-21 09:27:09.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下放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權限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6〕502號)確定我省為開展“下放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權限試點工作”的省級試點單位。根據我省出口退稅管理情況,現將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根據全國進出口稅收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依據“依法創新”和“誰審核、誰簽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出口退稅基礎建設,提高縣(市、區)局的出口退稅執法能力,突出市地局的管理職能,按照科學化、精細化要求,強化出口退稅管理。
二、關于下放出口退稅審核審批權限的內容
此次我省下放的主要是市地局出口退稅審核審批事項,包括以下兩項內容,由原來的市地局審批調整為由試點縣(市、區)局自行審批。
1.縣(市、區)局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審批。
2.縣(市、區)局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審批。
三、試點條件
(一)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審批試點條件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審批試點條件為:2005年實際辦理外貿企業出口退稅6億元以上,單獨設立進出口稅收管理機構(稅源管理三科),且專職人員配備在10人以上。
(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審批試點條件
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自行審批的試點條件為:2005年實際辦理退(免)稅額超過1億元,單獨設立進出口稅收管理機構(稅源管理三科),且專職人員配備在6人以上的地區。符合此條件的,延期申報申請審批、注冊一年以上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按月辦理免、抵、退稅審批以及生產企業視同自產產品的審批權一并下放。
四、對擬下放審批權限地區的具體要求
(一)實施步驟
由各縣(市、區)局比照試點條件,符合要求的,上報各市局,市局初審同意后將本地區申請試點的單位以正式文件形式于6月20日前上報省局,省局同意后各市局下放審批權。7月1日起,下放的審批事項由試點地區自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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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權限下放后,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加強領導,努力做好“下放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權限試點”工作。各市國家稅務局要突出管理職能,加強對下級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所轄地區的出口退稅進行宏觀分析,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做到事前有監控,事后有監督;縣(市、區)國家稅務局要嚴格履行出口退(免)稅審核審批程序,切實加強出口退(免)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