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發[1997]563號
頒布時間:1997-11-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免)稅登記證管理辦法
為規范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免)稅登記證》(以下簡稱出口退(免)
稅登記證)的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號)以及《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辦證對象:凡我省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有出口貨物并需要按稅法精神辦理免稅、免抵退稅、先征后退稅的,均應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證》。
二、辦證權限。《出口退(免)稅登記證》由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以下簡稱涉外處)負責辦理、發證。凡需辦證企業,均應直接向省局涉外處申請。
三、辦證方法。企業應在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前30日內向省局涉外處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證》;并提供以下資料:1、書面申請報告,2、工商營業執照及復印件,3、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4、海關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及復印件,5、《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表》(一式4份)。
四、證件年檢。發證機關每年6月對《出口退(免)稅登記證》進行一次年檢。
企業向發證機關申請年檢時,除按本辦法第三條 提供1-4項材料外,還需攜帶《出口退(免)稅登記證》,并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免)稅登記證年檢申請表》(一份)。經審核,年檢合格者,可持年檢后的《出口退(免)稅登記證》向主管涉外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抵稅和退稅審批手續;否則,不予審批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申請手續。
五、變更登記。《出口退(免)稅登記證》內容發生變更時,企業應從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出口企業注銷的,應辦理注銷登記,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稅款,多退少補。
六、違章 處罰。外商投資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證》的,稅務機關不予辦理其出口貨物的免稅或抵、退稅,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
稅管理辦法》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證件保管。《出口退(免)稅登記證》是企業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手續的重要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八、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