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51號
頒布時間:2001-03-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我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進一步規范出口退稅登記證工作,為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二期網絡版全面推廣應用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號)通知,現通知各地在2001年5月l0日前對所轄的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進行年審,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執行。
一、年審范圍:各地轄區內經審批已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的所有出口企業。
二、各地應制訂詳細的出口退稅登記證的年審項目,對已破產或改組的出口企業,未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應公開聲明原出口退稅登記證作廢;對出口退稅登記證中有重大變更項目,又未向稅務機關申請變更手續的,也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各地在年審結束后,于2001年5月20日前,將年審后的企業碼庫上傳區局備案。
四、各地對逾期末辦理年審手續的出口企業,原出口退稅登記證作廢,今后不再受理其退稅業務,并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31號國稅發[1994]31號通知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