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進發[1997]3號
頒布時間:1997-06-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收專用繳款書后如何辦理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1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后如何辦理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1997.05.22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貿公司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1997]257號)收悉。關于你局反映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后如何辦理退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出口企業在申報退稅時,如果因遺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貨物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征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后可以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