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進發[1997]48號
頒布時間:1997-10-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有關出口企業: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十六單位印發《關于鼓勵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經貿市[1997]59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鐵道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中國紡織總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關于印發《關于鼓勵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6日 國經貿市[1997]5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計委、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分行、外經貿委(廳、局)、國稅局、紡織廳局、工商局、技術監督局、工商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鐵路局,新疆自治區供銷社、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供銷社:
為做好用國產棉頂替進口棉生產出口產品工作,切實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根據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關于鼓勵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的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關于鼓勵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的暫行辦法》
1997年9月16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為了鼓勵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以下簡稱“出疆棉”),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
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牽頭,財政部、人民銀行、外經貿部、鐵道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紡織總會、供銷總社、國家工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工商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部門組成“出疆棉”協調小組,對使用“出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出口產品工作進行組織和監督。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經貿委,負責日常工作。
二、供方
1、“出疆棉”的供方是新疆自治區棉麻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棉麻公司、中華棉花總公司。為了保證均衡運輸,根據現行做法,在需方要貨量不足、月度棉花運輸計劃有富余時,由中華棉花總公司負責接收和轉供“出疆棉”。
2、供方與需方簽訂棉花購銷合同,要嚴格履行合同,保質、保量、保價供貨,及時發運,及時結算,并向全國棉花交易市場登記履約情況。
三、需方
1、"出疆棉"的需方包括兩類企業:
第一類需方企業:1997年9月15日以前經外經貿部批準,從事棉花進料加工貿易出口紡織品(含服裝,下同)的生產、外貿企業(包括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工貿公司、專業外貿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具體名單由紡織總會、外經貿部、海關總署提出,征求銀行意見后,經“出疆棉”協調小組審定,送全國棉花交易市場登記備案。
第二類需方企業:其他生產出口產品、生產規模在3萬錠以上的紡織企業。具體名單內紡織總會、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進出,經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協調小組審定,送全國棉花交易市場登記備案。
2、需方企業可以采取多種形式購買“出疆棉”組織產品出口,包括:自營出口企業(集團)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出疆棉”直接生產出口;工貿公司和專業外貿公司購買“出疆棉”委托加工出口;自營出口企業購買“出疆棉”以委托加工或回購等方式出口;有一定規模的企業購買“出疆棉”后,如明確產品流向可限定區域和次數結轉出口等。
3、第一類需方企業根據出口需要購進“出疆棉”,并須全部用于加工產品出口,接受財政、稅務、海關、工商等部門的監管。
四、交易
“出疆棉”全部納入全國棉花交易市場管理。具體交易程序:
1、 “出疆棉”供應價格按國家計委核定的價格水平執行。新疆自治區棉麻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棉麻公司供應的“出疆棉”,標準級皮輥棉二級站倉庫交貨價為每50公斤771元(含稅);中華棉花總公司供應的“出疆棉”,在中準價每50公斤771元(含稅)的基礎上加合理運輸費用和部分經營管理費。具體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核定。
2、需方根據出口的需要,可以通過全國棉花交易市場自主與供方簽定購買“出疆棉”合同,但非生產性外貿企業需憑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或生產企業開具的委托書購買“出疆棉”。
3、需方憑購買“出疆棉”合同,向開戶銀行申請貸款。結算方式內供需雙方商定,可采用現款或銀行承兌匯票。
4、供需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銜接運輸計劃。
5、第一類需方企業履行購買“出疆棉”合同后,取得“使用出疆棉生產出口產品全額退稅監管證書”(簡稱“監管證書”),履行合同后憑單據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申報登記。監管證書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制定,由供方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核發。
6、“出疆棉”優先供應第一類需方企業;其余由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協調小組依據第二類需方企業上年度出口紡織品數量,按一定的比例供應。
五、保障
1、資金。銀行對企業購買“出疆棉”所需資金積極給予支持。銀行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需方企業進行資格確認,做好貸前調查。業經資格確認的需方企業簽訂購買“出疆棉”合同后,如需貸款可憑購棉合同到銀行辦理申請貸款手續,經銀行審核后,給予貸款支持。銀行應強化服務意識,為“出疆棉”購銷提供快捷方便的結算服務。中華棉花總公司接收“出疆棉”所需資金,仍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排解決。
2、運輸。“出疆棉”的鐵路運輸,繼續堅持現行的新疆棉花運輸協調辦法。
3、質量。“出疆棉”由國家專業纖檢機構進行質量公證檢驗。以檢驗證書作為結算的憑證。公證檢驗不收費。具體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另行制定。
4、退稅。對第一類需方企業使用“出疆棉”生產出口產品,實行全額退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海關總署、外經貿部、紡織總會等有關部門制定。對第二類需方企業出口紡織品仍執行現行退稅政策。
5、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用棉,今后均可在國家棉花市場采購。
六、監管
為了達到鼓勵“出疆棉”生產出口紡織品的目的,要加強對購買、使用“出疆棉”企業的監管。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本辦法由“出疆棉”協調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