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進[1997]2號
頒布時間:1997-05-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征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66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級稅務機關的征稅部門、計算機管理部門和退稅部門應嚴格按照《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函》(浙國稅進〔1996〕31號)確定的工作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我省的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推行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征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6年12月23日 國稅函〔1996〕665號
出口退稅恢復使用專用稅票以后,為了嚴格對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的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建立了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以下簡稱認證系統)。但是,由于一些地區對認證系統推行不力,給出口退稅工作的正常進行帶來嚴重影響。為了解決認證系統運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稅專用稅票必須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專用稅票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1996〕102號)的要求填開。在一張專用稅票內,當所填貨物的名稱、單位、單價、法定稅率(額)、征收率等任何一項有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寫,必須分開填列;對一張專用稅票,在“銷售發票號碼”欄,最多只能填5張增值稅專用稅票號碼。
二、保存專用稅票(含繳款書、分割單)錄入憑證的部門,應及時完整地將所有紙質錄入憑證(含繳銷憑證)傳送至錄入部門。
三、錄入部門必須依據紙質專用稅票正確無誤地將其錄入到認證系統中。至今仍未指定錄入部門的地區,必須盡快指定。區縣級國家稅務局可將專用稅票集中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計算機管理部門集中錄入。力量不足的,根據需要可外聘一定數量的人員。
四、對已經上報數據的錄入錯誤進行更改的,應在相應的數據的“R ZJG”字段置上“1”(具體操作請見總局網絡服務器的LOCAL用戶TS目錄下的說明文件ZYSP-SM.TXT),表明該數據是對已上報數據的更改。對確無企業海關代碼的,錄入時,其“海關代碼”欄應以該企業的納稅人稅務登記號的前四位(地區行政區劃代碼)加6個“9”填充:“原出口貨物專用稅票號碼”欄錄入時,對1996年4月1日以前的庫存開具的分割單,應以該分割單號碼填入;在錄入專用稅票的各數值項時,應以紙質專用稅票為準。
五、專用稅票電子數據上報路徑統一規定為:省市級計算機管理部門匯總各地市的專用稅票電子數據,并報總局。
六、退稅管理部門在退稅審核過程中,必須使用專用稅票電子信息進行交叉核對,核對有誤的,必須查明原因;在使用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的過程中,還應按月形成接收和使用情況報告,報當地主管領導及計算機管理部門,同時上報總局。
七、鑒于前段時間各地上報的專用稅票數據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都存在一定的問題,為便于各地進行認證和復審,請各地自收到本文之日起,對1997年1月1日以前的專用稅票數據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清理,有遺漏的要全部補齊,錄入有錯誤的要予以改正,重復的要刪除,并于199 7年1月12日前將清理后形成的專用稅票電子數據以后綴名為“NEW”的形式上報總局。總局將及時把該數據以后綴名為“NEW”的形式下發各地。原有的1997年1月1日以前的專用稅票的電子數據全部作廢,1997年1月1日以后的專用稅票數據仍按正常情況處理。
八、其他事項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的通知》(國稅明電〔1996〕0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433號)、《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關于出口退稅有關電子信息傳遞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信函〔1996〕035號)以及認證系統軟件及操作說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