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進[1997]72號
頒布時間:1997-11-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縣國家稅務局(不發(fā)寧波),省局外稅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
為切實做好出口退稅計劃、會計、統計管理工作,特制定《浙江省出口退稅計劃、會計、統計管理規(guī)定》,現印發(fā)給你們,自199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浙江省出口退稅計劃、會計、統計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切實做好出口退稅計劃、會計和統計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出口退稅計劃管理
(一)出口退稅計劃編制的原則
1、出口退稅計劃和出口創(chuàng)匯計劃相掛鉤的原則。
2、體現國家的經濟政策和運用稅收杠桿宏觀調控的原則。
3、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出口退稅計劃管理的任務
1、真實、準確、及時編制出口退稅計劃;
2、認真審核、匯總、上報出口退稅計劃;
3、及時核定、下達、執(zhí)行出口退稅計劃;
4、考核出口退稅計劃執(zhí)行情況,及時調整出口退稅計劃;
5、監(jiān)督檢查出口退稅計劃管理工作,及時發(fā)現問題,解決問題。
(三)出口退稅計劃的編制依據
1、國家下達的出口創(chuàng)匯計劃;
2、出口退稅的政策規(guī)定;
3、出口貨物的收購成本和出口貨物結構變化;
4、上年滯后退稅的結轉數;
5、上年度出口退稅計劃執(zhí)行情況。
(四)出口退稅計劃的測算方法
第一種方法:直接計算法。它是根據計劃出口額和出口貨物每美元平均退稅額來計算的。
1、“計劃出口額”是指省外經貿委下達的出口計劃扣除不退稅出口額后的余額,不包括地方各級政府追加的出口計劃,但應在報告中作出具體說明。
2、出口貨物每美元平均退稅額公式(略)
采用上述公式計算時,若收購價和退稅率不發(fā)生較大變動時,原則上可采用“上年出口貨物每美元平均退稅額”。
3、上年1-11月結轉稅款是指按財政年度(金庫年度)至12月底未辦理退庫的所有稅款。
第二種方法:間接推算法。它是根據出口創(chuàng)匯變動情況,并結合計劃期各變動因素推算應退稅額的一種方法。該方法適宜在計劃期變動因素不多時采用。
出口退稅計劃的測算方法,一經確定,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五)出口退稅計劃的檢查
1、省局將定期對各地的出口退稅計劃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擅自超計劃退稅的地區(qū),省局將不予承認,并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2、省局可根據出口退稅計劃執(zhí)行情況,及時調整各地的出口退稅計劃。
二、出口退稅會計管理
出口退稅會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按照稅收會計的統一要求,正確使用會計科目。
2、認真審核退庫憑證,及時辦理退庫手續(xù),并做好同國庫的對帳工作。
3、及時登記帳薄。退稅主管部門必須憑“收入退還書”銀行回執(zhí)聯做好分戶臺帳的登記工作 (臺帳格式見附件一、附件二)。
4、及時報送會計報表。會計人員必須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會計報表。
三、出口退稅統計管理為了及時、準確了解全省出口退稅情況和政策實施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準確的依 據,特要求報送以下報表:
(一)出口退稅情況月報表(附表三) (略)
(二)年度出口退稅情況統計表(附表四) (略)
(三)生產企業(yè)自營(委托)出口“免、抵、退”稅情況季報表(附表五) (略)
(四)年終清算匯總表(表式另行下達) (略)
(五)其它報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