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所[2007]11號
頒布時間:2007-02-12 15:41:41.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188號)文件精神,現將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起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在北京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暫不實行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辦法,具體名單如下。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寧波市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溫州市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嘉興市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紹興市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金華市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麗水市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臺州市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國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
二、2006年度起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集中支付的廣告費和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辦法為:以全省匯總的銷售收入按8.5%的標準計算出廣告費和宣傳費扣除總額,減除各分支機構實際支出的廣告費和宣傳費,其余額為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集中支付的廣告費和宣傳費扣除限額。
三、以上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管。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