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6]249號
頒布時間:2006-06-01 10:16:21.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為準確執行減免稅優惠政策,經研究,現就鄉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重申并明確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十)款規定,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費用。
二、鑒于我省經濟體制改革的實際情況,為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社會性活動,對鄉鎮企業轉制后,如果仍然有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支出,可繼續執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轉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浙地稅二[1999]222號)第二條第(三)點第5款規定的有關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二[1996]241號)第五條規定,自2006年度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