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6]171號
頒布時間:2006-04-17 19:02:09.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70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希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省對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核確認,參照《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5]536號)的第一條規定執行。
二、物流企業申請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應在申請統一納稅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總部(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提出申請。申請在2006年度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物流企業,可在6月底前向主管稅務局提出申請報告。
三、物流企業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跨區域機構(包括場所、網點)情況發生變化,需調整統一納稅跨區域機構范圍、變更跨區域機構名稱、地址的,應在需調整統一納稅年度的3月31日以前,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局提出申請,并經權限稅務機關審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