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5]536號
頒布時間:2005-1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稽查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關于促進連鎖經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精神,支持和推動我省連鎖經營發展,現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就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市(不含寧波市)、跨縣(市)以及縣(市)內設立的直營門店, 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并由總部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并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薄的,可由總部提供符合條件的相關材料,分別由省級、市級、縣級稅務機關核實,并發文通知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執行。
二、總部提供符合條件的相關材料包括:
(一)總部和匯總納稅直營門店名單
?。ǘ┛偛亢蛥R總納稅直營門店跨市、縣(市)經營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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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夏甑目偛抠Y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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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連鎖龍頭企業應提供省經貿委認定證明
?。ㄆ撸┒悇諜C關要求報送的其它材料
三、總部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注明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成員單位名單。
四、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納稅后,所屬地區間財政利益分配按《關于省內跨區域連鎖經營 統一核算企業稅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浙財預字[2005]28號)執行。
抄送:省經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