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發[1995]15號
頒布時間:1995-05-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布、縣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最近少數縣、市作出規定,對年營業額在一定額度以下的企業,不論帳證是否健全,核算是否準確,一律按營業額附征企業所得稅。對此,部分企業反響強烈。為了確保執行政策的準確性、統一性。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重新明確如下: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所得稅不能簡單地一概按營業額附征。對那些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也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7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為便于征收管理,對這部分企業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具體辦法。由地、州、市局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確定,報省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