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1995]4號
頒布時間:1995-0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廳《關于執行所得稅政策幾個問題的函》(湘農業函[1994]計字132號)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凡省農業廳系統納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的農業中專學校、農機中專學校(名單附后)的校辦工廠、校辦農場、漁場、豬場等所得,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1號)規定,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二、鑒于湖南生物藥廠、湖南省微生物研究所業經省農業廳批準合并為“湖南生物藥廠”,并已按照“統一管理、分級核算”的辦法在全廠實行統一生產、科研、編制財務計劃、會計報表的實際情況,同意從1994年度起,暫以湖南生物藥廠為納稅人,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實行差額預算、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農業事業單位處理歷年遺留的庫存積壓時,其變價凈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報同級地方稅務部門審批;其中,凈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逐級報省局審批核銷。
四、農業科研單位非技術性服務的經營收入,1994年度繳納所得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規定,報批減免。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