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308號
頒布時間:2001-09-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新疆移動通信公司伊犁分公司無償贈送的SIM卡如何計征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伊州國稅發[2001]37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移動通信公司向客戶贈送SIM卡,應區分以下情況計征企業所得稅:
一、移動通信公司及其代銷商,在模擬網退網過程中,向客戶無償贈送SIM卡,應按購進價格在稅前扣除。
二、移動通信公司及其代銷商,在經營過程中,無論以何種方式向客戶發SIM卡,應在收入和成本中列收列支。不計人收入的,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