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469號
頒布時間:2001-1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征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24號)轉發給你們,并做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八部委局《關于公布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名單的通知》(農經發[2001]10號),我區列入重點龍頭企業名單的有三戶企業,分別是:新疆庫爾勒香犁股份有限公司、伊犁泰康養殖場、新疆天康技術發展公司。
二、重點龍頭企業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新國稅發[1999]120號)規定的審批權限,對符合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及時進行審批或上報。未經批準的重點龍頭企業不得擅自減免稅。
三、稅務機關應做好有關政策的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