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361號
頒布時間:2002-07-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烏魯木齊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中若干問題的請示》(烏國稅發[2002]9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新辦企業”是指:“從無到有組建起來的。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二、烏魯木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經自治區科委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三、我區境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新辦企業的各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