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二發[1994]55號
頒布時間:1994-12-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市、區、縣各主管局、各總、分支機構,市地稅局各分局、縣局:
為了加強各總支機構、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管理費的管理,進一步提高管理費的使用效果,根據新財會制度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字[1994]9號文件以及省地方稅務局蘇地稅[1994]22號文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就總分機構、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管理費的收繳,使用及企業稅前扣除等問題規定如下:
一、管理費的收繳
1、 范圍:各類總分支機構以及行政管理費未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的各集體企業主管部門。
2、 方法:采取核定比例或核定全額分攤辦法。
二、管理費的使用范圍
1、 總支機構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
2、 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發生的行政經費、科教經費、提交(撥補)管理費及其它費用。
各部門管理費支出,必須按規定標準開支,不得擅自擴大范圍,提高標準。
三、管理費的列支
1、 納稅人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經同級地稅局審核后準予在所得稅前列支;
2、 集體企業經批準按核定比例和金額向其主管部門上交的行政管理費,“八五”期間準予在所得稅前列支;
3、 對于未經批準或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提而未交的管理費,均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
4、 年終結余的管理費,可以結轉下年使用,并由地方稅務局相應核減下年度管理費數額。
四、管理費的管理
總機構和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費應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并接受地方稅務局的監督和檢查。
總機構和集體企業主管部門應在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地方稅務局報送《管理費收支明細表》;年度終了四十日內填報《管理費預(決)算審批表》,一式四份,送同級地稅局核實、審批。
市屬企業總機構和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的預(決)算由市地稅局審批;區、縣屬企業總機構和主管部門的管理費預(決)算由區、縣地稅局審批。總機構和主管部門應出具管理費匯集范圍、定人分配依據和方法等文件。在管理費中列支購置資產費用的。由區、縣地稅局簽注意見后,報市地稅局審核。
一、本規定自1994年起執行,以往有關文件與本現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