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所[2006]35號
頒布時間:2006-09-25 15:27:08.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政策具體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37號,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為確保今年內新的計稅工資政策落實到位,各級國家稅務局應按本《通知》文件精神,對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與原計稅工資扣除限額960元的差額640元,按上半年職工平均人數,在2006年4季度納稅申報時,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二、2006年4季度納稅申報結束后,各地對企業計稅工資政策調整對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額進行統計(見附件1),各市局于今年10月底前匯總后上報省局(所得稅處)。
附件:企業計稅工資政策調整對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統計表
企業計稅工資政策調整對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統計表
填表單位:
地 區 | 所得稅影響額 | 備 注 |
總 計 |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