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2-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延期繳納所得稅稅款管理,確保所得稅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章第30條之規定,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1、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系統管轄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2、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系統管轄征收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
二、申請延期繳納所得稅稅款的條件
(一) 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二) 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受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
(三) 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
(四) 短期貨款拖欠;
(五) 其他特殊困難。
三、延期繳納所得稅稅款的審批權限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所得稅稅款必須經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準。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不得擅自審批延期繳納所得稅。
四、申請延期繳納所得稅的程序
1、 納稅人應向基層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2、 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延期繳納所得稅款審批表(一式四份),簽字蓋章后報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審核;
3、 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審核無誤后,簽字蓋章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
五、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所得稅需提供以下資料:
l、 納稅人書面申請報告;
2、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檢查表、補稅通知書:
3、 稅收繳款書;
4、 近期銀行對賬單;
5、 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六、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申請后,要嚴格進行審查。必要時,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
七、各地、州、市地方稅務機關要建立延期繳納稅款臺賬,期滿后各地州市地方稅務機關要督促基層稅務機關將稅款及時征收入庫。
八、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應在季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延期繳納所得稅稅款的征收情況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九、延期繳納所得稅稅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到期無法繳納稅款、需再次延期繳納的,按程序報批。累計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十、對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課滯納金。逾期未繳,稅務機關應當自批準的期限滿后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十一、納稅人不按期繳納稅款、造成欠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催繳欠稅。
十二、延期繳納所得稅管理工作納入所得稅年度工作考核評比范圍。
十三、本辦法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