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4]8號
頒布時間:2004-01-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1、2001年7月1日后,新辦企業經認定符合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自認定年度(以《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載明的頒發日期為準)起第一個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政策。
2、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軟件開發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自認定為軟件企業年度起,可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稅前扣除。
3、企業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載明的頒發日期次年實際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載明的頒發日期年度發生的軟件開發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在該年度所得稅前扣除。
4、軟件企業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軟件企業購進軟件的折舊或攤銷年限最短不少于2年(含2年)。
5、享受“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企業,符合西部大開發國家鼓勵類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經批準,減半期內可減按勞取酬5%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的一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期滿后至2010年前可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