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有(社有)民營后如何繳納所得稅問題
新地稅二字[1994]043號
頒布時間:1994-1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