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4]33號
頒布時間:2004-02-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1、由原行政機關改制的公證機構,按新政發[2002]29號第三條的規定,可自改制之日起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的照顧。
2、由原行政機關改制的公證機構,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且主營業務收入達到規定比例的,在2010年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有關改制公證機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審批手續,按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新地稅發[2002]103號)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