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2]11號
頒布時間:2002-01-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1、國有企業按照“新政辦[2001]94號”文件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生活補助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在實際支付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支付給職工的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費,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支付,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不足支付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準予稅前扣除。
2、納稅人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的,可在以后年度均勻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