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所發[1994]23號
頒布時間:1994-1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50號《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軍工企業范圍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3號文規定,軍工企業是指電子工業部、航空工業總公司、航天工業總公司、兵器工業總公司、核工業總公司、船舶工業總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及各省國防工業辦公室所屬的承擔國家下達的軍事裝備、產品研制、生產計劃任務的企、事業單位。
二、關于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納稅地點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4]593號文通知規定: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以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為納稅人,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并按規定繳入中央金庫。
三、關于中央企業計稅工資扣除標準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94)財稅字9號《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對中央企業計征所得稅的工資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凡符合《規定》第一、二款,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以及飲食服務企業,按規定發放的工資,經當地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對實行計稅工資辦法的企業,具體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省國稅局、財政廳,地稅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我省計征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扣除標準的通知”(晉國稅所字[1994]1號)執行,經當地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四、企業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的待業保險費。經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稅前扣除。
企業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今年暫按當地政府(包括縣級)或勞動部門核定比例執行,經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稅前扣除。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40號《關于集體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集體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其上交的管理費。應在省國稅局規定的比例、額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所得稅前扣除。
在1995年底以前,農村信用社管理費提取比例,按晉國稅所發[1994]
13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農村信用社主管部門提取管理費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管理型的縣聯社,自身沒有業務收入的,可按業務收入的2%向基層社收取管理費,經營型的縣聯社可按基層社和縣社自身收入的1.2%收取管理費。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