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所[2002]152號
頒布時間:2002-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現將市局制發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津國稅所[1998]63號)同時廢止。
附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82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從開始生產、經營年度起,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和《細則》)及本辦法進行匯算清繳。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納稅人在《條例》、《細則》及本辦法規定期限內自行申報,計算所得稅匯算清繳所屬期內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稅額,并自核自繳應補(退)的稅款。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法規為依據。
四、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二)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三)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已預繳的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
五、企業在納稅年度無論盈利或虧損或處于減免稅期內,均應按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一)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完成對企業的匯算清繳工作。
(二)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前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進行企業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六、納稅人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下列報表: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企業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及其附表;
(三)有執業資格的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有執業資格的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查帳報告可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報送);
(四)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七、企業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所附送的有執業資格的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有執業資格的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應對有關稅務調整事項進行列示,并對有關稅務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金額等逐一做出說明。
八、納稅人必須如實、正確地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并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所附送的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
九、對實行匯總或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按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加強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津國稅三[1998]l號)規定執行。
十、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愿委托社會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代理申報。凡實行代理申報的,由納稅人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并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代理機構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17號)規定進行稅務代理。并按稅收規定準確進行稅收調整,依率計算應繳稅款,做到如實申報。對申報不實的,一經查出,無論是納稅人或是代理機構原因造成的,納稅人均要負法律責任。對確由代理機構原因造成申報不實而使納稅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由納稅人按有關協議或合同內容追究代理機構的責任,國稅機關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代理機構進行處罰。
十一、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的有關稅務事項需報國稅機關審核或審批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審核、審批。
十二、本辦法自2002年度起執行。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