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發[2005]123號
頒布時間:2005-07-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為了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進一步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帳簿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
定額征收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三、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確定:
(一) 稅務機關調查人員,通過填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表》(見附表,以下簡稱核定表),納稅人簽字蓋章,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征收方式。
(二)納稅人有《核定表》中一項不合格的,或者收入總額核算情況、成本費用核算情況均不合格的可以實行定額征收方式。
(三)納稅人收入總額核算情況、成本費用核算情況中一項合格,另一項不合格的可以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
(四) 主管稅務機關對《核定表》審核后,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分類逐戶及時進行審核確認。
(五)對采用定額征收的納稅人要公開、透明,便于監督。
(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稅務機關和地州市級稅務機關所得稅科(處)各執一份,另一份送達納稅人。
四、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 全面分析、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為核定其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據;
(二)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核定要準確,及時;
(三)要嚴格按照本辦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核批,嚴禁違反規定,擴大范圍;
(四) 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的行業特點、納稅情況、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利潤水平等因素,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分類逐戶核定其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五)納稅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一經核定,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調整:
1、實行改組改制的;
2、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
3、因遭受風、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
(六) 實行定額征收辦法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分類排隊,認真測算,并在此基礎上,按同行業的利潤水平從高直接核定納稅人的應納所得稅額。
(七)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 業 應稅所得率 %
工業、交通運輸業 4—8
商業 3—5
建筑業 5—7
房地產開發業 8—11
飲食服務業 11—15
娛樂業 15—20
修繕、裝飾業 8—10
其他行業 10—20
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使用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
(八)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或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收入核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確定。
2、費用倒退法,即收入總額=成本費用額÷(1-應稅所得率)
成本費用項目包括(1)營業成本。(2)工資薪金支出(含固定人員、臨時人員)。(3)資產折舊或攤銷。(4)借款費用和租金支出。(5)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6)壞帳損失。(7)各項稅金和各項規費。(8)其他。
3、其他合理的方法。
(九)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其收入時,可以采用兩種以上的辦法。
(十)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無特殊情況的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核定完畢。
五、 核定征收的管理
(一) 實行定額征收辦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核定的應納稅額分解到季,由納稅人根據各季核定的應納稅額,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該類納稅人在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只填寫應納稅額一欄,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實行的征收辦法及核定的稅額。
(二)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納稅人可按下列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1、實行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申報納稅。
2、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所屬期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按上一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辦法分期預繳。預繳辦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3、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或年度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制預繳所得稅申報表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該類納稅人在填制預繳所得稅申報表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只需填寫與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相關的項目、應納所得額、實用稅率和應納稅額等項目,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實行的征收辦法及應稅所得率。
(三)納稅義務人履行納稅情況中,如有第一條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經批準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的方式。
(四)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日常檢查,對不按期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發現有偷稅漏稅行為的要移交稽查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五)納稅人對其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核定、核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等事項有爭議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六)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
(七)納稅人按規定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如出現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查實,應追回因享受優惠政策而減免的稅款,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 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應幫助、督促其建帳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并積極引導其向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查帳征收方式過渡。
(九)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區局備案。
(十)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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