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國稅所字[1994]180號
頒布時間:1994-12-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50號《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實行工效掛鉤企業工資扣除等問題,報旗縣級稅務機關備案、審定和核準。
二、關于企業保險費用扣除問題
(一)企業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及為特殊工種職工辦理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按照保險公司規定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用,經旗縣繳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可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向政府保障部門繳納的養老保險、待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費用(或基金),凡按照自治區政府或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計算提取的比例、標準,經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查、認可后,可在稅前扣除。
三、集體企業上交管理費用扣除問題
(一)農村牧區信用社上交行政管理費扣除問題,有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分行未作出新規定之前,仍按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分行、原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農銀發[1993]179號《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信用合作社管理費試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二)城市信用社和其他集體金融企業上交行政管理費的比例、標準,暫按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集體企業上交行政管理費的比例、標準,經報旗縣級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四、關于“主管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問題。為統一稅收政策,對《通知》中第七條《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中所稱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內國稅所字[1994]175號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