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國稅所字[2004]11號
頒布時間:2004-0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東風場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我區企業發展,振興民族地區經濟,依據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授權,在充分調查和征求納稅人意見的 基礎上,結合我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經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共同研究決定,現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若干標準予以適當調整和明確,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一、取暖費由年人均400元調整為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暖期月人均100元。
二、防暑降溫費由年人均50元調整為100元。
三、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移動通訊費用,實行據實列支的(必須憑有效憑證),同一人員只能報銷一部手機的話費,報銷金額每月最高不得超過200元;實行發放通訊補貼形式的,則月人均(發放辦公通訊補貼人員)不得超過50元。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均應將辦公通訊費用發放方案及發放人員名單于當年4月1日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未及時報送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允許其在所得稅前扣除。
四、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暫按照各盟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各盟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未制定的,企業可參照鄰近盟市標準執行。
五、《國家稅務局關于下放管理的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第一款(一)款中的電子、船舶、機械、飛機制造、化工、醫藥等生產企業,同時屬于《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相關產業的項目,才允許實行加速折舊。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不申報備案的企業不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由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實行加速折舊的條件進行審核,凡不符合條件的,一律進行納稅調整。
六、企業按照國家、自治區政府以及經自治區政府授權由盟市行署(市政府)規定的比例,為職工負擔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允許在稅前列支,超比例計提支付部分不得在稅前列支。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