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國稅所字[1994]175號
頒布時間:1994-1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4]633號《關于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權限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根據通知第二條規定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區局決定除對第一條規定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通知規定,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所得稅的減免外,凡需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減免所得稅的項目,均應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批。
以上請一并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