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473號
頒布時間:2002-09-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2]56號)轉發給你們,并做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從事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在申請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時,應于新增注冊資本當年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縣、市級)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1.書面申請報告2.新增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3.外經貿部門批準追加注冊資本的有關文件4.凡對投資項目是否屬于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須要求企業提供自治區經貿委或兵團經貿委出具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認定。
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縣、市級)審核后,逐級上報自治區國稅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