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867號
頒布時間:2006-09-22 09:08:16.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北京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住房補貼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2006〕17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北京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飛機維修公司)是由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與德國漢莎航空公司共同投資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照該公司2004年修訂后的章程規定,鑒于飛機維修公司過去所取得成績以及員工所做出的貢獻,雙方股東同意,在公司贏利的年度內,同時在股東就其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能獲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下,為公司中方員工提供總額為3.4億人民幣的一次性福利補貼,但為盡量降低給公司帶來的額外財務負擔,上述資金的分配期限應當為10年。根據飛機維修公司章程的上述規定,該公司制定了《Ameco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對飛機維修公司未享受福利房或住房未達到該公司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住房現金補貼,并制定了分10年執行的具體標準和支付方案。《Ameco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已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審核批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的有關規定,飛機維修公司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公司董事會決議實際發放的上述職工住房現金補貼,可作為支付給職工的工薪報酬,在計算該公司發放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項職工工薪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對相同情況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可按此原則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