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85]第122號
頒布時間:1985-05-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范圍問題
暫行規定中所說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系指按國務院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委,局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
暫行規定也適用于華僑,港澳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
二、關于暫行規定中第一條"中國境內企業"的范圍問題
暫行規定第一條所說的"常駐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托,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中的"中國境內企業",系指我國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濟等以及設立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客商獨立經營企業。
三、關于暫行規定第一條"接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托,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的范圍問題
暫行規定第一條所說"常駐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托,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僅指中國境內企業委托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外進行代理推銷商品的業務。
四、一家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多處常駐代表機構如何計算征稅問題
一家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多處常駐代表機構,應分別由各常駐代表機構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設在經濟特區內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否享受特區的稅收優惠問題
按照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對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視為外國企業,享受特區的稅收優惠,其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
六、關于常駐代表機構的收入,有的在中國境內結算支付,有的在中國境外結算支付,如何計算征稅問題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等業務取得的收入,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不論其結算支付地點是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也不論是支付給常設代表機構或其總機構的都應當由其依照暫行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七、對傭金,回扣,手續費收入將如何計算征稅問題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等業務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收入,不論是由一方支付或多方支付的,都應合并計算征稅。
對于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等業務取得的回扣收入,不論是價內收取還是價外收取的,都應依照暫行規定征稅。
八、關于暫行規定第四條,對常駐代表機構的收入征收工商統一稅的適用稅率問題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等項收入,屬于工商統一稅稅目稅率表列舉征稅項目的,可以減按5%的稅率征收工商統一稅。工商統一稅稅目稅率表中沒有明確列舉征稅項目的,也可按5%的稅率征稅。
九、關于暫行規定的施行日期問題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收工商統一稅從1985年6月1日起執行;企業所得稅從1985年度起計算征收。
十、對未經批準登記的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從事居間介紹等業務取得的收入是否比照暫行規定征稅的問題
對未經工商部門批準登記的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咨詢聯絡等業務活動。但是對其已經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等項收入,仍應按照暫行規定征稅。不使其在經濟上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