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地稅發[2008]68號
頒布時間:2008-05-21 15:10:05.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設區市、楊凌地方稅務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發生嚴重地震災害后,全省廣大群眾積極踴躍向汶川及其他地震災區捐贈。為了進一步鼓勵個人捐贈行為,支持抗震救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現就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經國務院批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個人通過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華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及其所屬機構向汶川及其他地震災區的捐贈、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地震災區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上述途徑向汶川及其他地震災區的捐贈,以取得的相應捐贈票據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二、由于此次地震災情嚴重、緊急,個人以銀行轉賬、電匯或通過郵局匯款等方式向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捐贈,以后不索取受贈單位受贈憑證的,可按轉賬、匯款憑據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三、個人通過所在單位統一將個人的捐贈款匯總向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捐贈的,所在單位在取得捐贈票據(匯總票據)后,將與其相對應的個人捐款明細單捐款數額合計比對無誤后,據此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四、主管地稅機關在受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在捐贈票據上注明“已稅前扣除”字樣并加蓋印章。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