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個[2006]348號
頒布時間:2006-08-08 09:11:25.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轉發給你們,并就執行中涉及的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對個人出售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稅務機關在代開銷售不動產發票時與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并辦理,并且填寫相應的申報表。
二、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對于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稅。核定征收率暫按1%執行。
四、對不采取核定征稅的,其裝修費按合法有效發票據實扣除,同時不得超過以下扣除比例,即: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五、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房屋原值時按經濟適用房基準價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標準執行。
六、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可申請全額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可申請同比例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七、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報內容審核后,及時辦理免稅手續。
八、納稅人銷售住房的購房時間的認定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地稅營〔2005〕34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計稅依據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須建立相關情況的登記制度。
十、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