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稅函[1996]222號
頒布時間:1996-12-23 15:22:54.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1.個人取得的醫藥費包干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只限于企業從福利費中付給個人的部分 ,從其他渠道支付的不允許扣除。
2.個人從工資中支出的養老、失業保險費。凡符合統一規定標準的,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允許從工資中扣除。
3.單位對個人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個人取得的差旅費包干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 ,總原則是按合法的差旅費憑證據實扣除,不能提供憑證的按包干收入的 20%-40%扣除,具體標準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4. 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 [1996] 107號文件規定的年薪制企業,以縣(區)級以上有關部門批準的為限 .否則,其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薪所得 ,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按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5.個人打假索賠所得,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6.農村養殖專業戶( 雞、牛、羊)所得,不屬農業稅(含農林特產稅)征稅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 [1994] 20號《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征收個人所得稅,并參照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執行 .對于建帳較為規范的,查帳征收;對于建帳不規范或無帳的 ,可實行定額(率)征收,具體執行標準由縣(區)級地稅機關視具體情況核定。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