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105號
頒布時間:2002-0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改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和匯總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2]7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實際情況,我區各扣繳義務人(儲蓄機構)使用本通知修改后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新報告表)的期限可延遲到2002年3月1日。
二、新報告表由各地(州、市)國稅局印制并發給扣繳義務人使用,有條 件的扣繳義務人,也可報送由其用計算機打印的報告表,但格式必須與本通知表樣一致且規范、完整、清晰、美觀(紙張規格為A4橫向)。
三、原《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不再按季匯總上報,改為按半年匯總上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各地(州、市)應分別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將上半年和下半年匯總表上報區局,上報方式和途徑不變。
四、各地可從區局服務器下載新報告表和匯總表的電子文檔表樣,文件名分別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表樣。XLS”和“××地區(州、市)利息稅報告表匯總表表樣。XLS”,路徑為Local\所得稅管理處(用local用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