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424號
頒布時間:2001-11-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恢復征收以來,我區各儲蓄機構能夠按照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但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儲蓄機構向儲戶開具的儲蓄存款利息清單普遍存在內容、格式不統一,標識不清楚的現象。因儲蓄存款利息清單視同納稅人(儲戶)的完稅證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儲蓄存款利息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0]136號),為加強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經征求自治區各儲蓄機構意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區各儲蓄機構須在各自系統內統一儲蓄存款利息清單的內容和格式。
二、統一后的利息清單內容必須包括利息、應稅利息、稅率、稅金、稅后利息五項內容,并保證其標識的清晰和規范。
三、儲蓄存款利息清單由各儲蓄機構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