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安置退役士兵支出的稅前扣除
新地稅發[2002]11號
頒布時間:2002-01-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對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民政廳〈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2000]108號)規定,對依法負有接受安置退役士兵(退伍義務兵、專業士官)指令性任務的單位,因特殊原因難以落實當年安置計劃的,自愿以經濟補償形式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義務的支出,準予稅前扣除。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的交納標準為:接收轉業士官,每少接受1人,交納有償轉移資金3萬元;接收退伍義務兵,每少接收1人,按照當地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交納有償轉移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