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函[2007]121號
頒布時間:2007-07-06 14:04:51.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各基層局: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大政發[2007]74號)規定,我市已于 2007年1月1日開始,調整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征收范圍等相關稅收政策。為了保證調整工作順利實施,現將相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納稅期限的規定
自200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市局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統一由每季度調整為每月。為了保證稅收收入均衡入庫,納稅人應于8、9兩個月申報繳納2007年前三季度因稅額調整增加的城鎮土地使用稅;10月份申報繳納第四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部分補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企業,各基層局可根據納稅人繳稅能力,在保證年底前入庫的前提下,自行確定其納稅期限。從2008年1月1日起,全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統一恢復按季度征收。
二、執行時間的規定
政策調整的執行時間嚴格按照市政府文件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外縣市區應于7月31日前,對本地區各土地等級征收范圍調整完畢,保證從8月1日起按照新的稅額標準征收和補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申報錄入途徑的規定
政策調整期間,納稅人申報和補繳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一律通過2004版軟件中“直接申報”畫面進行錄入,網上申報按原申報流程處理,限繳期限與當月征期一致。
四、違章違規處理的規定
1、由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臨時調整,市局決定對各基層局2007年8至12月份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率不予考核。
2、納稅人于2007年8至12月份申報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未按規定納稅期限繳納入庫的,各縣市區地稅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具體包括加收滯納金、實施處罰、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等。
3、對以后年度補繳或查補的所屬期限為2007年1至3季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滯納金加收起始時間統一確定為2007年10月1日。
五、困難減免的規定
對稅額調整后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負增長較大且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經各縣市區地稅局調查審核,報市局審批后給予適當減征的照顧。具體上報的條件,由市局另行制定。
六、納稅人土地等級的確定問題
對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的確定,一律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大政發[2007]74號)和外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的通知》(大地稅函〔2007〕31號)同時廢止。
二○○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