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函[2004]563號
頒布時間:2004-12-14 11:15:53.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宿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問題的請示》(宿地稅[2004]14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各地要遵照執行”,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8)國稅地字第015號)“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的規定,你市埇橋區屬于城市的征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但對農林牧副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二、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根據現行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減征或免征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