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稅四[1993]203號
頒布時間:1993-07-21 10:58:00.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稅務局
營口市稅務局:
你局營稅政四字(1993)137號《關于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對文中所提出問題現明確如下:
一、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含各類房屋開發公司)建造的商品房占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每年均應由房屋開發公司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前不繳的,應予補繳。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程序報省稅務局批準給予
適當減免稅照顧。對商品房出售后仍由房地產開發公同負責出租、維修和管理的,由于目前租金標準較低,可暫比照房產管理部門辦理。
二、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應包括與其不可分割的附屬設施占地。即對住宅小區內馬路、綠化用地、商業網點、自行車棚等公共設施用地均應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