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農稅字[1998]7號
頒布時間:1998-08-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各地州市縣財政局、國土局,長沙、懷化鐵路國土管理分局:
為加強我省境內鐵路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管,合理利用土地資源,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湖南省城鎮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條例》、《湖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鐵路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鐵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等,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金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補交土地出讓金:1.土地使用者有償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2.土地使用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進行抵押的;3.土地使用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作價入股或與他方合資經營的;4.土地使用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與他方易房易物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辦理劃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必須按規定報批并繳納土地收益金:1.土地使用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出租的;2.土地使用者改變劃撥土地的批準用途與性質,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進行經營的;3.在劃撥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內進行經營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土地出讓金和收益金的征收標準按鐵路用地所在的地、市、州、縣所制定的標準執行。土地出讓金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土地收益金參照出讓金標準制定。
三、財政部門是鐵路用地出讓金和收益金的主管機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鐵路用地出讓金和收益金的代征機關。鐵路用地出讓金和收益金暫委托省國土局長沙鐵路國土分局和懷化鐵路國土分局代收。
四、代收單位收取土地出讓金和收益金時,必須開具省財政廳印制的《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款收據》,專用收據由省國土局到省財政廳統一領取,定期核銷。
五、鐵路用地出讓金和收益金屬省級收入,代收單位要單獨建帳,并于每月底全額上繳“省財政廳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省財政按上繳收入總額的70%返還給省國土管理部門,用于有關鐵路用地管理的各項業務開支和鐵路用地開發。鐵路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本著“以地養地”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截留、挪用、轉移國土收入或超標準亂支濫用有關費用,并自覺接受省級財政、國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