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農稅字[1993]372號
頒布時間:1993-09-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收入流失,特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機關是財政機關。省財政廳內部職責分工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政策、財務管理辦法及制度的制定工作,由綜合計劃處牽頭辦理;征收實施細則由農稅處牽頭制定,并由各級農稅部門組織實施。各地根據自己的情況,可以采取由農稅部門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國土等部門代征的辦法。省廳要求各地在9月底以前做好征收有關的交接、協調工作。各地農稅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這項收入的經常性征管工作,按時向上級農稅部門編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二、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管理。各征收、代征部門必須將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于次月5日前全額上交各級財政。
1.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下同)納入預算管理。應交中央部分由征收、代征部門按照規定的比例就地交入中央金庫。
2.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金扣除上繳中央財政收入、土地開發成本、土地轉讓中的住房價款后,上交當地財政(土地開發成本以及連用地面建筑物一同轉讓需扣除的住房價款,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為便于操作,可按土地出讓、轉讓交易額和土地出租收入的一定比例先行扣除,然后由財政進行審核后結算)。
3.土地出讓業務費、土地收益業務費由原征收部門提取,改為財政退庫的辦法辦理,業務費比例不得超過入庫金額的2%。
4.代征單位除代征的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金和規費外的其他各項收入,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劃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方法,由各級農稅部門配合綜合計劃部門進行管理。
三、各級農稅部門要通過加強同國土、城建部門的協作關系,把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管工作與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管工作結合起來,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征收上來。
四、各地農稅部門要對以前年度及今年以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清理檢查,認真填列所附統計報表,并最遲于10月31日前,由地州市財政局統一匯總上報省廳農稅處一式二分(并附基層表一份)。各地凡已制訂了地價管理辦法、住房價格標準、土地開發成本標準等的,也請一并寄省廳一式二份。各地要通過清理檢查工作,摸清本地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的底子,掌握收入的收繳情況,把該收的收入全收上來。凡發現不納入財政管理,拖欠出讓金、收益金或收入滯留在代征部門的,要采取措施,在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的同時,限期收繳。逾期仍不收繳的,一律收繳省財政。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票據由農稅部門負責印制和管理。
附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清理情況統計表(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