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國稅所[1996]24號
頒布時間:1996-04-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區)國家稅務局,省轄市各稅務分局、省局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項目有關財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28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為加強征管的需要,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項目的固定資產要適當縮短折舊年限的,必須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定。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項目有關財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1996年3月26日財稅字[1996]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5]14號)的精神,為逐步縮小中西部與東部經濟發展的差距,促進全國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的順利實施,經研究,現對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項目有關財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但不得短于以下折舊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般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二、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項目為新辦并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三、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項目由農業部批準。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