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辦發[2004]4號
頒布時間:2004-0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隴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門:
1989年,省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制定了《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甘政發[1989]46號)。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我省各地城鎮建設規模逐步擴大,一大批城鎮正在興起,土地資源不斷增值,現行城鎮土地適用稅額偏低、級差過小,已不能適應我省經濟發展的需要,不能有效調節土地級差收益、充分發揮稅收調節土地資源的作用。為此,省政府重新制定了《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甘政發[1989]46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略)
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我省境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紅古區)為1元至3元。
?。ǘ┨焖校ㄇ爻菂^、北道區)、白銀市(白銀區、平川區)、金昌市(金川區)、嘉峪關市(市區、郊區)、酒泉市(肅州區)、張掖市(甘州區)、武威市(涼州區)、慶陽市(西峰區)、平涼市(崆峒區)、定西市(安定區)為0.7元至1.5元。
(三)玉門市、敦煌市、臨夏市、合作市為0.6元至1元。
?。ㄋ模┛h城為0.5元至0.6元。
?。ㄎ澹┙ㄖ奇?、工礦區為0.4元(包括甘肅礦區)。
第四條 根據《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的規定,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收范圍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縣級市和區所轄的建制鎮,按市、區的稅額執行;工礦區在市、區范圍的單位,按市、區的稅額執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規定額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市(州、地)人民政府批準、省地稅局備案后執行。
第五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免稅者外,下列土地減免或緩征土地使用稅:
?。ㄒ唬┘{稅單位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診療所、托兒所、幼兒園用地免征;
?。ǘ┥鐣@麊挝患懊裾块T舉辦的安置殘疾人的福利工廠用地免征;
?。ㄈ┓慨a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緩征;
?。ㄋ模┟庹魍恋厥褂枚悊挝坏穆毠ぜ覍偎奚嵊玫孛庹?;
?。ㄎ澹﹤€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緩征。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每年分兩次征收,5月、11月為征收入庫期。
房產管理部門和個人出租用于營業或自行營業占用的土地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按月繳納,并于次月15日前入庫。
個人出租或營業用土地,其土地使用稅可由當地稅務機關委托街道辦事處代征,按代征稅額的3%付給手續費。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核算,均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