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函[1999]52號
頒布時間:1999-03-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黃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黃山旅游發展股份公司以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土地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黃地稅[1999]7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黃山市土地管理局作為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的職能部門,與黃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將位于黃山風景區37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給黃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40年,每年收取一定數額的土地租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第四十條“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股份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份制企業”的規定,該37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應確定給黃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即黃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其土地使用權。
二、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1994])國土(法)字第153號)第二條規定:“辦理地價評估,必須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尚未登記的,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據此,黃山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應按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已繳納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669號)“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內,都應依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的規定,黃山旅游發展股份公司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應依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