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稅發[1995]4號
頒布時間:1995-01-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成都市地稅局
為加強土地使用稅的征管,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清理越權減免稅問題的通知》,經研究決定,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權仍按國稅發[1992]53號文件執行,即:凡企業、單位年減免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報國家稅務局審批。原成稅發[1992]79號文同時廢止。
成都市地稅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