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發[2004]241號
頒布時間:2004-12-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分局(局)、縣局:
現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函[2004]207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蘇地稅函[2004]207號 2004年10月13日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稅函[2004]9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和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業申報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江蘇省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情況說明表:(見附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